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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南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5-06-20

 

 

 

 

 

苍慈〔2022〕27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的通  知

 

各乡镇(部门)慈善会、慈善基金:

《苍南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已经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1日

 

主题:印发   财务管理制度   通知

抄送:市慈善总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2年6月30日,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和本会章程规定,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制订本制度。

一、财产收入范围:

1、会费;

2、捐赠收入;

3、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4、慈善信托;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二、财产支出范围: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活动支出;

2、管理费用。

三、财产支出原则:

1、定向捐赠收入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安排支出;

2、慈善信托依照慈善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安排支出;

3、慈善基金依照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支出;

4、非定向捐赠、会员会费、利息等统筹用于各慈善救助项目或慈善服务,编制年度支出项目预算安排支出;

5、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财政预算项目和购买服务内容安排支出;

6、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开展特定用途的募捐收入,扣除合理的成本外,全部用于经批准的用途支出;

7、年度财务总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编制支出项目预算。

四、财产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

1、年度总支出项目预算须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在理事会审查批准前,可以安排以下支出:(1)上一年度预算安排中未支付的项目支出;(2)正常实施的经常性慈善项目参照上一年度同期项目规模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支出;(3)突发应急事件必要的支出;(4)定向捐赠按捐赠人意愿及时安排支出;(5)上级慈善补助、财政补助和其他相关单位资助特定用途且有时间限定的必要支出;(6)必要的业务管理费用。

2、年度预算之外,确需增加开展的慈善项目和慈善服务:(1)单个项目和单项服务支出5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审查批准;(2)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3)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会长审批。(2)(3)项的支出安排需报下次理事会会议备案。

3、资金支出和实物使用经经办人员签字说明,秘书长、副会长审核,会长签字支付或交付。经办人员包括各慈善会、志愿者、社会组织、慈善基金管理负责人、总会工作人员等相关业务人员。

五、财务管理机构

1、本会设财务管理部,履行财产日常收支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会计、出纳及慈善项目管理人员。

2、本会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收入管理规范

1、财政性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列入相对应的支出项目管理。

2、捐赠财产收入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捐赠人定向捐赠财产用于特定的慈善项目须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

3、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的实物需折价人民币价值计入相对应项目,并做好登记造册、交接保管,定向捐赠的实物需及时交付给受益人。非定向捐赠的实物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受益人,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或者根据实物用途交由政府指定的具有慈善服务职能的单位依法律规定用于慈善目的;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后净收入用于慈善项目。捐赠人非定向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4、捐赠人捐赠的房屋必经具有合法产权,符合安全要求。捐赠房屋须经签订捐赠协议书,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鉴定为危旧房的,必须具备可拆建、可变现的条件。非定向捐赠房屋以捐赠时评估价值计入相关项目、变现后按市场交易净收入用于慈善目的。捐赠房屋指定用途或者定向捐赠给受益人(含公益组织),受益人须按捐赠协议约定处理。

5、股权、有价证券按原始价值和票面价值计入相应项目,知识产权依捐赠时评估价计入相应项目。非定向捐赠的,变现后按市场交易净收入用于慈善目的。定向捐赠的,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后,交付受益人。

6、慈善信托依照慈善信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

7、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8、本会创始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高效增值。

七、支出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做到项目内容和预算资金紧密衔接,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2、严格做到账实相符,账册登记完整,财产去向正确清楚,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支出项目监督管理。所有实施的慈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慈善目的,并严格按照慈善项目内容实施。本会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必要时可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评价;如发现无按项目内容实施,或变更部分项目内容的,或虚报、瞒报项目内容的,本会得责令受益人纠正或整改,不能纠正或整改的,本会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或收回慈善项目财产;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会通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属于定向捐赠财产实施慈善项目的,发现实施中不符合约定的慈善项目内容且不能整改或纠正的,本会得通报捐赠人,听取捐赠人的处理意见,并协助捐赠人依法处理。

4、管理费用支出坚持节约从简原则,不突破法律规定和预算安排规模。

5、本会创始基金以利息收入补充慈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动用本金。如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确需动用本金的,需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乡镇慈善会日常管理费用不足于保证必要支出的,可以提取部分利息收入补充管理费用,并列入预算管理。

八、监督与责任

1、本会财产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

2、年度财产收支情况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3、本会监事会依章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可开展收支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调查,对年度收支情况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监审意见,提交理事会会议审议。本会年度收支决算报告,报理事会会议审查批准。

4、本会收支情况和项目实施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等依法监督。

5、本会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职、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执行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制度制订和修订经理事会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苍南县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同时废止。本制度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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