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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苍慈〔2022〕28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慈善总会慈善荣誉授予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部门)慈善会、慈善基金:
《苍南县慈善总会慈善荣誉授予办法(修订)》已经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慈善总会慈善荣誉授予办法(修订)》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1日
主题:印发 慈善荣誉授予办法 通知
| 抄送:市慈善总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 |
|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1日印发 |
附件
苍南县慈善总会慈善荣誉授予办法(修订)
(2022年6月30日,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届理事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鼓励慈善捐赠,规范慈善荣誉授予行为,促进本县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无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为慈善捐赠人。对慈善捐赠人授予慈善荣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财产”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货币或实物的行为。
政府通过财政给县慈善总会拨款,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财产。
第四条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的财产,以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外币的,按捐赠之日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确定其捐赠数额。
慈善捐赠人向县慈善总会捐赠实物的,以有关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五条 慈善捐赠人通过和县慈善总会签订书面协议,分期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的,以其实际上捐赠到位的财产数额确定其捐赠数额。
第六条 鼓励慈善捐赠人通过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由《苍南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解释。
第七条 对捐赠数额的认定,一律以县慈善总会出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为准。
第八条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而且其捐赠数额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在慈善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自然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授予慈善荣誉。
对向县慈善总会捐赠财产但其捐赠数额不符合授予慈善荣誉要求的慈善捐赠人,由县慈善总会以其他方式予以表彰。
第九条 慈善荣誉分为“慈善之星”、“慈善明星”、“慈善福星”和“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
第十条 “慈善之星”荣誉授予条件: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一条 “慈善明星”荣誉授予条件: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25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二条 “慈善福星”荣誉授予条件:
(一)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为25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十三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的数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的数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授予“慈善捐赠特大贡献者”特殊荣誉。
第十四条 对被授予慈善荣誉的慈善捐赠人,发给捐赠证书和荣誉牌。
慈善捐赠人拒绝接受慈善荣誉的,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捐赠证书由县慈善总会出具。
捐赠证书应载明慈善捐赠人的姓名或名称、捐赠时间(或期间)、捐赠的财产形态、捐赠数额和获得的奖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 慈善荣誉每年授予一次。同一个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所捐赠的财产可累计,一次性签约分年度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包括留本冠名基金在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慈善荣誉授予条件,可以分年度授予慈善荣誉,也可以按其累计捐赠数额一次性授予慈善荣誉。
已分年度授予慈善荣誉的,各期的捐赠数额不能累计再次授予慈善荣誉。
第十七条 对于热心从事慈善事业,工作成绩显著,向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财产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可聘请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第十八条 授予慈善荣誉的时间,由授予慈善荣誉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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