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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慈〔2022〕30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修订)》的通  

 

各乡镇(部门)慈善会、慈善基金:

《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修订)》已经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修订)》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71

 

主题:印发   章程   通知

抄送:市慈善总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民政局。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2年7月1日印发

 

附件

苍南县慈善总会章程

2022年6月30日,苍南县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苍南县慈善总会(英文名Cang Na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CN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心苍南县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汇聚慈善力量助力共同富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公共福利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苍南县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苍南县民政局。本会党支部接受中共苍南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领导。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慈善募捐。

1)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各类机构的捐赠;

2)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和慈善信托;

4)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

(二)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举办各类慈善活动;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助医、助学、助老、恤孤、助残、优抚等社会救助和赈灾工作;资助和兴办各类慈善实体,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

(三)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以及社会各领域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县内外、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义工(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推动义工(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编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

(六)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意见。

(七)抓好基层慈善网络建设,领导总会内部各部门、乡镇、村、居(社区)等基层慈善会开展工作,促进基层慈善会健康发展。指导和监督本会慈善基金理事会依法规范开展慈善业务活动。

(八)总结推广各慈善(分)会工作经验,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展示活动。

(九)推动制订和实施各类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

(十)加强对内部慈善活动的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慈善活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以相关程序批准。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可申请加入本会。

在本县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服务的法人团体及机构,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经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经批准的本会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退会申请表,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不符合会员条件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且经督促不予改正的,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因机构撤销、法人被注销或者取缔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产生监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会员的终止、吸收或者除名;

(五)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六)制定和修改重大的规章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换届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理事名额按不低于全部会员总数三分之一确定;监事三至七人。

单位会员提名为理事候选人的,可委派一名代表担任,个人会员中理事候选人根据条件确定提名。

单位会员委派的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另行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担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报理事会备案。会员退会、被除名和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如担任理事职务的,应自然终止。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增补个别理事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报理事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和重大事项决定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按照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会是本会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派代表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对会长办公会议以及会长做出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监督检查本会理事会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和财务收支状况,对检查发现的个别重大问题可以开展个案调查并提出意见;

(四)参加理事会会议,提出年度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的监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能胜任本会的管理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违法行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重要文件的签署;

(四)负责总会全面工作;

(五)定期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六)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年度慈善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负责大额定向资金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会,为总会分支机构,在总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乡镇慈善会按照《苍南县慈善总会基层组织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和审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不得直接指定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需编列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年度预算之外确需增加实施的5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项目需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预算外确需实施的50万元以下慈善项目审批权限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在下次理事会会议报告。理事会审查批准支出预算前,须确保慈善活动正常开展,其支出审批权限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中共苍南县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听取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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